2006年2月2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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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视纷争频频发“追子”纠纷年年升

  法官建议:学龄前儿童避免频繁探望6到10岁可在寒暑假与父或母同住10到18岁应征询本人意见
  
  2005年3月,王先生将郝女士起诉至法院,要求对孩子囡囡享有探望权。
  庭审中,郝女士坚决不同意王先生的请求,却又不说出理由。囡囡只有5岁,法官无法征询其意见,案件陷入僵局……其实,在法官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,这种现象并不少见。

  夫妻离婚探子纠纷比例上涨
  探望权于2002年才上升到法律层面,因为实施的时间不长,出现了种种问题。
  据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,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降低。
  但是单独提起探望权案件所占比例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。
  这主要是由于2002年探望权制度浮出水面后,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意识到可以要求对孩子的探望权。因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简化,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下降,但人们对探望权的关注却热情不减。
  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,在当前探望权纠纷的解决上,除了诉至法院以外,当事人没有更多的选择,如某个机构、某种制度帮助解决这一问题。

  调解难度大七成均为判决结案
  囡囡的父母各不相让,让法官犯了难。
  为了能够达到好的社会效果,法官经过了解得知,双方当事人都已再婚,女方认为男方在自己家探望孩子多有不便,接到男方家又怕孩子在那儿受委屈。因为孩子从小由奶奶照顾,祖孙感情很好,法官邀请囡囡的奶奶到法院参与调解。
 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,在每月第一个周六,女方将孩子送到奶奶家与男方见面。
  虽然近几年各法院在探望权纠纷上都努力加大调解力度,但调解结案的比例仍然很低。
  同时,执行中也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。
  探望权一年少则几次,多则十几次,权利人反复申请执行,执行程序终结难以确定。而当事人阻挠对方探望的行为多种多样,法院能够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,法律没有明确规定。

  前沿说法
  针对法院在处理探望权纠纷上面临的困难,有人提出,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,应该采取不同的探望方法,在调解或者判决中加以体现。

  学龄前避免频繁探望
  学龄前的孩子年龄小,安排在家里探望,可以避免意外发生,另一方面,如果父母频繁探望孩子,容易造成他们心理上的不稳定。所以,探望时间不宜安排的过密,可设定为每月一次,每次的时间可相对宽松。

  6到10岁寒暑假同住
  这个阶段的孩子,学习任务重,可以安排一个相对间隔长一些的固定时间进行探望,如几个月。同时,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子女生日或寒暑假期间进行探望,甚至与子女同住,将探望集中在几天内。完全共处的生活,可以给父母与子女留下足够的时间与空间进行交流与沟通。

  10到18岁征询意见
  这个阶段的子女,思想趋于成熟,相对独立,应征询他们的意见,选择适当的探望方式。
  (法晚)